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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

監護人應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1月06日08:4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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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離婚、子女受傷”的困境如何破解?父母能否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公職監護人如何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針對社會關注熱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強調家庭教育從“家事”到“國事”的法律地位升級轉變,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在一起探望糾紛案中,盧某與杜某離婚后,約定杜某每月可探望孩子小杜一次。但10多年來,杜某從未探望。小杜渴望父親關愛,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杜某至少每月探望自己一次。然而,杜某拒絕探望,並稱對未成年子女探望是一種可以放棄的權利。

  針對杜某的錯誤認識,法官進行釋法教育:探望不僅是法定權利,更是履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法定義務的延伸。考慮到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以及小杜的情感需要,杜某應當定期探望孩子。

  法院審理認為,杜某10余年來從未探望,既違反協議約定,又違背民法典關於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杜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定期探望孩子並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本案調解結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協助首次探望,之后實現自主探望。經后續追蹤,得知當事人已完成規定家庭教育課程,並且親子關系融洽,孩子各方面狀態良好。

  實踐中不少案例顯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與家庭教育履職不當高度相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絕大多數情況下存在家庭教育缺位、失當或者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因素。

  以李某訴王某等健康權糾紛案為例,9名被告不僅存在欺凌行為,還有吸煙、飲酒、毆打他人等不良行為。從家庭情況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離異家庭,其中一人父母雙亡﹔父母或監護人有的工作繁忙,疏於對孩子的關心和教育﹔有的親子關系緊張,孩子犯錯后非打即罵。9名被告的不良行為均與其家庭教育情況密切相關。

  法院根據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同時調動專業社會資源,組織社工提供專業家庭教育指導,促進欺凌者矯正偏差行為。此外,制發司法建議,促進學校整改,預防發生更多欺凌行為。

  8歲女童小如生父不詳,母親郭某存在虐待、指使小如偷竊等行為。某社區居委會作為申請人起訴請求撤銷郭某監護人資格。法院審理認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遂判決撤銷郭某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該社區居委會為小如監護人。

  判決后,該社區居委會尊重小如的意願,委托小如舅媽進行日常照料。法院向該社區居委會出具《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要求社區居委會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對小如進行定期探訪,制定成長檔案﹔保障小如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等。

  此外,法院聯合婦聯、公益組織提供幫扶,保障小如生活、教育、醫療等。同時,推動民政、婦聯、教育部門協作,破解監護權轉移后“誰來管、如何管”難題。最高法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將《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的適用對象從父母擴大到公職監護人,豐富了國家監護制度的內涵,傳遞了公職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應確保未成年人能夠獲得足夠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環境的導向。

  《 人民日報 》( 2026年01月06日 11 版)

(責編:唐宋、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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